我国政府对狂犬病预防有哪些规定?
1984年9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、农牧渔业部、公安部《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》:
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卫生、农牧、公安部门较明确分工,各负其责,密切协作,切实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,每年必须进行一至两次联合检查,以督促这项工作的开展。
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,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预防注射、登记、挂牌、发放“家犬免疫证“,并负责对狂犬病的疫情监视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;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(包括县)养犬的审批,处理违章养犬;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、生产、供应和疫苗注射,病人抢救,伤口处理以及疫情监测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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